卖房时隔多年后见拆迁有利可图,反悔
原告张三,男,汉族。
原告张六,男,汉族。
被告林城,女,汉族。
原告张三、张六与被告林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6X年,原告的父亲与被告签订一份《杜卖契》,向被告购买XXX村的砖木结构房屋一间,虽然未办理过户手续,但一家人搬入居住至被拆迁。200X年,该房因国家建设需要被拆迁,拆迁补偿安装费为人民币XXX元。现请求判令:1、位于XXXX村,总面积为XX平方米的砖木结构的房屋一间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人民币XX元归两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被告从来就没有将讼争的房屋卖给原告的父亲张一,也没有与张一签订所谓的杜卖契。2、讼争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张xx,张xx是户主,从1952年土改时的房产证登记的内容上看,该房的所有权人为四人,且该房至今未有进行过分家析产,仍属四人共同共有的房产。3、退一步讲,被告是文盲,目不识丁,即便所谓的杜卖契上的手模是答辩人的,杜卖契的内容也是房屋买卖,也不代表张一取得了讼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原告依据杜卖契主张讼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归其所有,显然是证据不足,且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6X年X月X日(农历),原告的父亲张一与被告签订一份《杜卖契》,向被告购买XXXX的砖木结构房屋一间,总面积为XX平方米。被告及在该《杜卖契》上按指纹,且该《杜卖契》还有作中人及代笔人签字。《杜卖契》签订后,张一一家人即搬入居住,但未办理所有权变更过户手续。至200X年,因国家建设需要该房被拆迁。经拆迁单位核定拆迁补偿安装费为人民币XXX元。
另查,据1952年福建省XX县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讼争房户主为张xx,人口2人。张xx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张xx在196X年以前已去世。张一与妻子陈xx共生育儿子张三、张六。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杜卖契》、村委会证明、声明书、公证书、户籍信息、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表,被告提供的土地房屋所有证存根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的父亲张一与被告所签订的《杜卖契》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得到实际履行,原告一家人在讼争房居住使用了XX年,直至讼争房被拆迁,被告均未提出异议。虽然原告取得讼争房后,双方未办理所有权变更过户手续,但鉴于当时的历史状况,应视为双方的买卖成立。讼争房被拆迁后,所获得的拆迁补偿安置房理应归买受人所有,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其没有与张一签订《杜卖契》,但未举出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位于xxx,总面积为xx平方米的砖木结构的房屋一间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人民币xxxxxx元归原告张三、张六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