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扰执法,被判妨害公务
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芸。201x年x月x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x月x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x月x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xxxx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201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芸犯妨害公务罪,于201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x月x日x时x分许,xx公安局xx派出所接到110报警电话,称位于xx区新店镇的新店菜市场发生打架纠纷。接警后,民警XX、XX与协警XX等人驾驶警车赶到现场处置,并了解到是被告人陈芸父亲陈XX与王A因摆摊位之事导致口角纠纷并产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陈芸在民警口头传唤双方上警车到XX派出所接受调查时,阻扰民警带走陈XX,并在被害人协警XX用相机对现场进行摄像取证时拍打相机,造成相机砸伤XX脸部后,掉落地上受损报废。民警遂告知被告人陈芸其行为已涉嫌妨害公务并口头传唤其上警车去XX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陈芸拒不配合。在民警强制将其控制在座位上后,被告人陈芸挥拳殴打被害人民警XX的后脑勺致其受伤。随后,被告人陈芸被带回XX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XX外伤致头皮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XX,损伤程度系未达轻微伤;受损财物价值人民币XX元。
归案后,被告人陈芸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数码相机一部及照片;书证报警登记、证明、购买凭据、发票;证人XX、XX、XX、XX、XX的证言;被害人XX、XX的陈述;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频资料讯问录像;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陈芸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芸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XX元,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芸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