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1号
法律咨询 帮您找律师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 帮您找律师 法律法规
李文质律师 电话:13505082280
首 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维权知识 帮您找律师 律师所 法律知识 中小企业专区
打官司指南 | 房产、物权 | 医疗、交通 | 知识产权保护 | 物流、运输维权 | 婚姻继承 | 消费维权
您现在所在位置: 首页 >> 最新立法信息
会员登录  
用户名: *
密 码: *
验证码:   1983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公益榜  
唐康 吉林长春
李文质 福建泉州
刘江 四川达州
陈水金 福建泉州
陈新明 湖北武汉
王林 河北保定
严亨春 四川达州
钱为民 重庆沙坪坝
张毅 陕西西安
师国荣 北京朝阳区
按地区找律师 更多>>
B 北京 J 江西 S 山西 A 安徽 G 广州 S 上海 J 江苏 T 天津 H 湖北 C 重庆 Z 浙江 H 湖南 S 山东 S 四川 F 福建 S 陕西 G 广西 H 河北 H 河南 H 海南 L 辽宁 J 吉林 G 贵州 Y 云南 N 宁夏 Q 青海 G 甘肃 X 西藏 X 新疆 S 深圳 G 广东 N 内蒙古 H 黑龙江 G 港澳台
按专业分类找律师 更多>>
劳动、人事 行政及国家赔偿类 民事类 物权纠纷 经济类 公司法相关 海事海商 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 涉外法律类 其他非讼法律类
按地区查询咨询 更多>>
B 北京 J 江西 S 山西 A 安徽 G 广州 S 上海 J 江苏 T 天津 H 湖北 C 重庆 Z 浙江 H 湖南 S 山东 S 四川 F 福建 S 陕西 G 广西 H 河北 H 河南 H 海南 L 辽宁 J 吉林 G 贵州 Y 云南 N 宁夏 Q 青海 G 甘肃 X 西藏 X 新疆 S 深圳 G 广东 N 内蒙古 H 黑龙江 G 港澳台
按专业分类查询咨询 更多>>
劳动、人事 行政及国家赔偿类 民事类 物权纠纷 经济类 公司法相关 海事海商 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 涉外法律类 其他非讼法律类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信息来源: 上传时间:2013-8-1 16:43:06 点击率:1218 【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3〕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15日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返回顶端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2013.08.01
合作伙伴 更多>>
法治1号
友情链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联系我们 | 诚征合作 | 人才招聘 | 积分规则 | 免责声明 |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①凡本网注明“法治1号”或“原创”的作品,版权均属于法治1号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治1号)”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法治1号网联系的,请及时跟我们联系,我们将依法采取措施。
Copyright © 2009 fazhi001.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治1号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