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收养孩子
我国收养法规定了成立收养关系,对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要求。对送养人,要求是孤儿的监护人,或者是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对收养人要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对被收养人,要求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些被收养人还必须不满14周岁。
除此,收养法还有一些相关规定:
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此限,同时,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父母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变更监护人。
此外,收养3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和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以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3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上述收养法对收养人的要求,以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和收养1名的限制。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