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当事人碍于朋友、同事情面,不收取欠条或是约定了利息而在欠条中没有写明,使其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二是当事人提交的书面凭证没有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姓名或全称,而是出于生活习惯书写小名、别名或姓名中单姓、单名。且随意在书面凭据上进行涂改,造成法院的认证困难。
三是关于债权债务的重要内容书写不明确,书面凭据中就还款的具体时间没有约定,致使法院无法界定债务人给付利息的起止时间,故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常被驳回。
四是一些个人特别是一些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业务人员在行使单位赋予的职能时,经常作为单位经手人在对账单据、收货单据、欠款单据上签字进行确认,而这些单据却没有加盖单位公盖。致使债权人进行诉讼时,被告以欠款行为不是单位行为进行抗辩,而一些单位的工作人员也经常因此被债权人诉至法院。
五是债务人已还款或已还部分款项,但没有从债权人处收回欠条或没有标记已还内容,致使债权人持原欠条就同一笔欠款进行诉讼,而债务人又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还款的事实,使其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六是某些单位对公章的管理不够严格和完善,工作人员使用随便,甚至允许在空白纸张上加盖公章。一些个人的名章随意乱放,或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别人进行加盖。这给一些人制造了可乘之机,借此逃避债务,推脱责任。一些单位和个人因对此无法举证而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七是相当一部分债权人愿意以担保的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这样,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承担责任。而由于对某些保证责任的条款,如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等没有明确约定或是对《担保法》中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内容不了解,致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除了书面凭证,当事人注意不够外,对诉讼时效问题,也很少注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 由于某些单位和个人法律知识欠缺,在有效的期间内不及时催要欠款,或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或主张过权利但无力证明。往往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债务人所出具的欠款凭据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对于上述问题,首先,在对外进行经济往来时,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能疏忽大意,心存侥幸。要认真执行相关规定,有防范意识,以求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注意积累法律常识,结合自身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特别是单位,要有目的地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聘请法律顾问负责监督日常工作和经济往来情况,以便在出现纠纷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最后,在交易过程中,注重完善合同、借据形式。合同、借据是债权人进行诉讼时主张权利的最有力证据。因此,在进行交易过程中,当事人要完善相关手续,以便于诉讼中的裁判,避免债务人在某一证据甚至整个案件上纠缠不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