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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知识系列一
信息来源: 上传时间:2010-6-11 15:10:25 下午 点击率:908 【 字体:
 
一、什么叫物?什么叫物权?物权法调整哪一类法律关系?
    答:“物”是指能为人力所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对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调整的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二、什么叫不动产?什么叫动产?
答: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其特点是不能与土地分离、移动,或者分离、移动将使其价值明显减损。包括房屋、桥梁、地下排水设施以及长在地上的树木、农作物等。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如机器设备、车、船、电视机、冰箱等
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及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原则上应当履行怎样的手续?
答: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了物权公示原则。根据该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除此之外,物权法还对一些特殊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
第九条规定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不需登记;
第二十四条规定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如果当事人未依法就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进行登记的,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答: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需要经过登记才能生效。如果当事人未就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进行登记的,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况:一方面包括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另一方面,物权法也规定了在特定的情形下,有些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在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地役权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哪个机构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登记主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负责。涉及的部门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六、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权属证书、合同书、法院判决或者征收决定以及标明不动产界址、面积等的必要材料。
七、当事人提供虚假的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申请登记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当事人提供虚假的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中不得实施的行为有哪些?
答: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中不得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
(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九、不动产物权登记何时生效?
答: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十、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有错怎么办?
    答: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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