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洪律师
您好!
我是一名刚再婚的青年,妻在上次离婚时带有一名小孩。她在离婚时和前夫达成协议,离婚后每月付给小孩抚养费人民币三佰元正。直到她再婚并为小孩改名止。但事实上,她的前夫因为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并无能力付给小孩抚养费。现我们已经办理结婚手续,准备为小孩改名。但听闻为小孩改名需要其前夫签字同意,而其前夫现已因违法而判刑。请问洪律师,我们是否应为此找她前夫签字同意?
顺祝工作愉快!
洪律师回复:
你好!这位朋友谢谢你的信任,(1)你妻子要和前夫协商一致,然后再到派出所更改。 (2)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就不能更改;即使隐瞒离婚事实、使公安部门完成了姓名更改手续:公安部门也可以在另一方发现并申请后恢复孩子的原姓名。依据是:公安部:【公治[2002]74号】《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予以恢复。” 所以:如果不能与前夫协商一致,最好不改孩子姓名。但是,孩子成年后,可以自己要求更改姓名,那时就不存在这种限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