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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
信息来源: 上传时间:2009-9-28 09:02:53 下午 点击率:749 【 字体: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厦民初字第76号
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陵园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周苏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水金,北京中美天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泉州市龙净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东侧南光花苑A幢15楼15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细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丽珠,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日报社,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泉佃,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粱娟娟,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龙净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厦门日报社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13日以其收集证据尚不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自愿的,未损害社会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灵石
审 判 员 曾 聆
审 判 员 林 勤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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