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文件
河南省司法厅
豫计收费[2002]1410号
关于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计委)、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行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 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律师 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 履行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规定的内 容、收费办法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二、律师服务收费实行计件收费(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各级价格、司法政主管部门可选择条件成熟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政 主管部门核准。计时收旨办法由省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费前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应在接待处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律师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向委托人明示律师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标准和收费标准的计算方法以及其它 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律师服务收费公布的内容和方式按照省价格 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如国家有新的规定,
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每件不超过100元;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每件不超过200元;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每件不超过500元。
二、代写法律文书
1、代写诉讼文书每件不超过200元;
2、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每件不超过1000元。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每件500-1500元;
2、起诉阶段每件500-2000元;
3、一审案件每件1000-4000元;
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 财产关系的,每件不超过5000元。涉及财产关 系的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5、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的标准酌减 收费;
6、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二审案件收费标准1000-5000元;
7、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二审案件收费标准可以按一审 标准酌减收费。
四、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不超过 1000元;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行政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可以在 以上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0%。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五、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 1000-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参照民事案件标准协商收费。
六、担任法律顾问
l、顾问费每月每家 1000-5000元;
2、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办理签约内容以外的各类案件按照前述 标准协商收费。
七、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每件1000-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 度内分段收费。收费标准计费费率见附表。
附表
河南省民事案件分类计费标准费
争议标的分类 收费标准费率
10万元以内部分(含10万元) 3%以内
10-50万元(含50万元) 2.5%以内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2%以内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1.5%以内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以内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75%以内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