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如下:
一、 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㈠办理刑事案件: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最高不超过2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最高不超过4000元/件;
3.一审阶段:最高不超过8000元/件。
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㈡代理民事(经济)诉讼和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 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诉讼标的比例计费:
100,000元以下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2%,收费不足1000元的,可以按最高不超过1000元/件收取;
100,001至1,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1.5%;
1,000,001至5,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1%;
5,000,001至10,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0.75%;
10,000,001至50,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0.5%;
50,000,001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0.25%。
3.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较高者计算。
4.反诉案件,按本诉和反诉诉讼标的的较高者计算.
㈢代理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诉讼案件: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的标准收取。
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较高者计算.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㈣上述各项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涉及仲裁的案件,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执行案件,参照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