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风险(二)
打官司承担的风险还包括:
一、授权不明、监督不力的风险。当事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庭参加诉讼的,其诉讼代理权范围内的行为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不仅要对诉讼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也应对诉讼代理行为授权不明或对代理行为监督不力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当事人下落不明,包括自然人下落不明和企业下落不明。自然人下落不明,必然造成案件送达程序复杂化,案件的审理期限较长,当事人应承担因法定原因所致案件审理周期长、无法尽快结案的风险;企业下落不明,原告无法提供新地址或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新地址仍查无下落的,原告将承担起诉被驳回的风险。
三、不按时出庭的风险。当事人收到法院通知后,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要承担被视为撤诉的风险;被告要承担缺席审理、举证不能或缺席裁判的风险。
四、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不提供评估、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的,将承担鉴定不能甚至败诉的风险。
五、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风险。
六、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的风险。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的,应明确保全标的的具体范围,并有义务向法院提供保全标的的确切线索,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准确的保全标的线索而导致保全措施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应承担不予退还保全费的风险。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的,应提供相应的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的,应承担保全不被受理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保全错误的,应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当事人上诉的风险。当事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或提交相关上诉材料的,将承担视为未提出上诉的风险;当事人不按时交纳上诉费用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风险。
八、超期申请执行的风险。申请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人逾期提出的,将承担不予受理的风险。
九、执行全部或部分不能的风险。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会导致全部或部分未获抵偿欠款不能履行,或需较长时间才能履行,当事人要承担执行拖延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