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风险
打官司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包括:
一、诉讼主体不当的风险。原告主体不合格,或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原告将承担被驳回起诉的风险。
二、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除诉讼费的减、免、缓交的特殊情况外,对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不按时交纳费用,将承担按自动撤回处理的风险。
三、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风险。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经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将承担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给付的除外。
四、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没有请求的部分视为放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不明确,要承担法院不予审理的风险。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要承担法院就此部分不予受理的风险。
五、不据实提出诉讼请求的风险。当事人应当据实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偏离实际情况,人为地扩大损失、夸大诉讼请求范围的,要承担被驳回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损失的风险。
六、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风险。
七、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和原物;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提供人将承担证据无效的后果;若证据是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法定证人可不出庭的情形外,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不被采信的风险。
八、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超过举证时限提供的,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同意。举证方将承担此证据不被认定、采信甚至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