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事由有哪些
免责事由是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人损害者,依法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免责事由一般由法律规定,但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也可由当事人约定。
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受害人、第三人过错;职务授权行为;自助行为等。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行为。
意外事件,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损害情况。
受害人、第三人过错,在受害人有过错,而加害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加害人如果能证明,为防止损害结果发生,自己已尽了注意义务,就可以免责;第三人的过错如果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则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他当事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与加害人都有过错,就应依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一方当事人没有过错或仅有轻微过失,而第三人有过错,或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就应由第三人单独或主要承担民事责任。
职务授权行为,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由个人承担民事责任。
自助行为,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形式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