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一般违法人员和犯罪嫌疑人。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对被侵害人身体实施强制,并足以使被侵害人行动自由受到限制。本行为表现为非法性,即无法律根据性。在我国,除了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四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对公民进行拘留、逮捕或变相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即使是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四机关不依法定程序和手续而逮捕或拘留他人,也是非法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拘禁的方法,也可以是捆绑、禁闭、监禁等方法,还可以是办“学习班”、“隔离审查”等非法剥夺或者变相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不属于非法拘禁:(1)人民群众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犯罪嫌疑人、通缉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越狱逃跑的罪犯或者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扭送到司法机关的;(2)为防止精神病患者行凶伤人而将其暂时隔离的;(3)实行正当防卫而将犯罪嫌疑人暂时捆绑并押送司法机关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行为。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法制观念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取证,逼取口供;有的是耍特权、摆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等。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