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破坏选举秩序行为,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选举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构成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破坏的选举活动必须是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即法律规定的选举活动,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整个选举过程。
第二,破坏选举秩序主要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谓暴力,是指对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打击或者实行强制,如殴打、捆绑等,也包括以暴力故意破坏选举场所,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所谓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所谓欺骗,是指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以虚假的事实扰乱选举的正常进行。所谓贿赂,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以实现自己操纵、控制、破坏选举或者其他舞弊活动的目的。所谓伪造选举文件,是指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的方法破坏选举。所谓虚报选举票数,是指选举工作人员对于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选举票数进行虚报、假报的行为,包括多报、也包括少报。
第三,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对选举活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情节尚不严重,否则就构成了破坏选举罪。情节尚不严重,是指仅使少数选民或者代表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致使选举结果没有严重违背民意的;破坏选举没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本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坏选举工作、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因工作上的失误而造成妨害选举活动的,如误计选票数,误漏合格的选民等不构成本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