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三)当事人名称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买卖合同;
(二)订(定)货单;
(三)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四)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五)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一)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二)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三)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四)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五)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