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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信息来源: 上传时间:2010-4-8 11:08:51 下午 点击率:3181 【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512号
【颁布时间】2007-11-28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wgk/2007-12/11/content_830645.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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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201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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