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赣劳社[1999]66号)
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赣府发[1999]1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以及《<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赣劳社[1999]5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1.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包括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其帮工,下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包括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下同)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
2.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199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个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个人帐户的建立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4.个人帐户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1999年1月1日之前各地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1999年1月1日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原行业统筹单位,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1998年1月1日之前各行业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1998年1月1日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1998年1月1日后开始建立个人帐户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对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应至少将1996、1997两年个人实际缴费累计本息划入个人帐户,对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应将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个人实际缴费累计本息划入个人帐户。
未建立个人帐户期间,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5.职工从尚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或由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分配到企业工作的,从报到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6.个人帐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时间、所在地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情况等。
7.个人帐户的记帐内容和比例按《实施办法》及其细则执行。
8.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利息。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
9.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1号令的规定,到所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要求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登记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登记表》,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后,建立参保企业缴费台帐、职工个人帐户。
10.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企业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及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按规定将企业和职工的缴费记入个人帐户。
11.企业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发生各种变动时,企业或职工应填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变动申报审批表,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后,调整企业和职工缴费工资数。
12.对于企业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企业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出现欠缴情况后,缴费采取滚动分配法记帐: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13.对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1999年底以前补缴,补缴部分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在1999年底以后补缴,补缴部分按《实施办法》的规定记入帐户。补缴1995年10月1日以前的欠缴金额不计入个人帐户。
14.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对职工个人帐户进行结算,包括本缴费年度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本缴费年度利息、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
15.每一个缴费年度结束后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方法采用月积数法。即每一个缴费年度结束后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月计算(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2)。
16.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个参保职工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
17、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其个人帐户由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因各种原因封存期间,不间断计息。
三、个人帐户的转移
18、职工在同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辖范围内(包括同属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辖的各行业内部或行业之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19、职工在本省境内跨市、县(区)或本省原行业统筹范围与非行业统筹范围流动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办法按以下规定办理:
(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
(2)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金额为个人帐户中累计储存额本息。
(3)职工在缴费年度内调转的,对调转当年的记帐本金,调出地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年度终了时,由调入地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计息方法按附件2规定执行。对个人帐户历年累计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调转时当年的记息月数及上年记帐利率结息后,与当年个人帐户储存额一并转移。年度终了,由调入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转入月数及当年记帐利率结息。转移金额=个人帐户历年累计储存额×(1+上年度记帐利率×本缴费年度计息月数×1/12)+本缴费年度记帐本金。
(4)职工调出时,由调出企业和调出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共同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5) 职工调入时,调入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依据调出地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为职工续建个人帐户,做好个人帐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
20、职工跨省流动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办法按以下规定办理:
(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
(2)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金额为个人帐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1998年1月1日以后按规定记入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之和。
(3)职工在缴费年度内调转的,对调转当年的记帐本金,调出地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转移金额计算公式如下:转移金额=(1998年1月1日前个人帐户缴费累计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上年度记帐利率×本缴费年度计息月数×1/12)+本缴费年度记帐本金。
(4)职工调出时,由调出地企业和调出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共同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5)职工调入时,调入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依据调出地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为职工续建个人帐户,做好个人帐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
21、原行业统筹单位中,职工在同一行业内部转移的,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职工在行业之间或行业统筹与非行业统筹范围或跨省转移的,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
22、《实施办法》实施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所在地已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凭企业填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将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所在地未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未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的,职工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凭企业填报的《个人帐户封存申报审批表》暂予封存。待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或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凭企业填报的《个人帐户启封申报审批表》和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或《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申报审批表》启封个人帐户,将个人帐户中累计储存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或按规定办理职工享受其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四、帐户的支付
23、企业离退休人员发生增减变化,企业应填写相应的变动申报审批表,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待遇给付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24、按《实施办法》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
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
25、职工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计算公式如下:
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历年累计储存额×(1+上年度记帐利率×本缴费年度计息月数×1/12)+本缴费年度记帐本金×本缴费年度记帐额利息。
本缴费年度记帐额利息计算方法按附件2规定执行。
26、职工退休后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27、职工退休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直至其死亡。
28、职工退休后,从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止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记录。个人帐户在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
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本缴费年度年利息=个人帐户缴费年度初余额×本年度记帐利率-本缴费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度记帐利率*1/12
本缴费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支付额*(12-n+1)]
(n为本缴费年度各支付月份±6,且1≤n≤12)
个人帐户缴费年度终了余额=个人帐户缴费年度年初余额-本缴费年度支付金额+本缴费年度年利息
29.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満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本息或以本人全部缴费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两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缴费年限尾数满1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出现上述情况时,职工所在企业应及时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填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申报审批表》。
五、个人帐户的继承
30.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31.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32.继承额一次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六、其它
33.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