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布泉州市区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7/10/23
【颁发文号】泉房[2007]212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公开、公平、公正归集专项维修资金,提高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的透明度及操作方便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第213号)及《泉州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泉政[1998]文2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局于2007年8月27日已发出《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专项维修资金收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泉房[2007]175号),为简化测算方法,经研究在国家未出台相关规定之前,泉州市区范围内住宅物业(包括商住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维修资金标准
区域
标准(元/m2)
项目 |
鲤城、丰泽 |
洛江、
开发区 |
泉港 |
别墅 |
100 |
90 |
70 |
不带电梯的房屋 |
40 |
35 |
20 |
带电梯的房屋(总层数≤10层) |
50 |
40 |
25 |
带电梯的房屋(10层<总层数≤20层) |
60 |
50 |
30 |
带电梯的房屋(20层<总层数≤35层) |
80 |
70 |
40 |
带电梯的房屋(总层数>35层) |
100 |
90 |
70 |
地下室(按车位面积) |
40 |
35 |
25 |
各开发企业在收取专项维修基金时应按户建档,以项目为单位向我局缴交。
二、关于建筑总层数 层数的测算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为依据,具体如下:
1、建筑总层数为地上一层到顶层最高层;
2、同一幢楼有不同层数以最高层计算(包括裙楼);
3、地下室、地上架空层、小于2.2米的设备层不计算层数;
4、地上店面、储藏间以及有公摊的电梯大堂应计算层数。
5、≥4.8米的复式建筑计算2层。
三、其他有关事项
1、专项维修资金按产权总登记的建筑面积收取。
2、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时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按办理预售面积每平方10元支垫付,不得向购房者预收。在办理产权总登记时结清。
3、购房者按产权建筑面积缴纳,公共建筑、会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
4、本通知与我局2007年8月27日发出的《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专项维修资金收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泉房[2007]175号)一并执行。
四、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公共维修基金未归集的本文发出后一律应予归集,归集的标准和办法可参照我局的有关通知。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