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操盘引破产
张三于2007年初,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具有证券专业知识的职业操盘手李四。李四向他承诺“不亏,且盈利按比例分成”。张三当即出资100万委托李四进行股票交易。到2007年底李四帮张三赚了近100万,张三发现来钱快,就倾全部积蓄交付李四让李四进行操作。可从2008年开始,李四屡次将股票高买低卖,以至于在2008年至2009年股市行情大好,股票普遍大涨的情况下,张三的股票仍是严重亏损状态。至2009年底张三的积蓄已所剩无几。
张三认为,李四的高买低卖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性,故意以非法手段榨取他的钱财,导致他损失近300多万。故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赔偿损失。
李四辩称,他不是专业的股票操盘手,而只是一般证券从业人员。双方不存在委托股票交易关系,且没有收取报酬,只是按法律允许范围内收取佣金。股票本身就有风险,原告股票的亏损不该由被告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未能提供书面证据,可以证明有签订协议,且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双方有签订书面的投资理财或其他书面协议。单凭张三的证人证言无法认定李四曾作出的承诺,且证券投资存在风险,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知悉,即使存在保底条款即保证投资本金数额不减,也明显与证券投资的风险性违背,且不符合常理和法律规定。因股市行情变化,股票价值下跌,依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四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张三投资受损。最后,法院驳回了张三的诉请。
李文质律师 提醒:股市有高回报,但它的高风险,且个人不能代理证券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