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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醉少女后强奸被判无期徒刑
信息来源:法治1号 上传时间:2011-5-14 11:46:16 下午 点击率:1000 【 字体:
 
 “90后”灌醉少女后强奸被判无期徒刑
 
   被告人黄某,1991年出生,云南省人。
 
    20xx年x月1日,中学生郑某碰到以前小学的同学刘某,刘某便叫她一起去找一个叫黄某的人。
 
    当天下午郑某与刘某在高安场上找到了黄某,黄某便邀请两名女孩到他租住的房子里去耍,并用买了一瓶白酒回去。
 
    当三人来到黄某的租住房,开始在聊天,后来黄某提出来打扑克牌耍,输家喝酒。由于郑某和刘某输得比较多喝了很多酒,之后,郑某与刘某便躺在黄某的床上休息。
 
    郑某由于喝的酒较多,醉得很厉害,而刘某要好些。后来与黄某同住舍友陈小春来找刘某耍,刘某便与陈小春一起出去逛街。黄某在刘某离开该卧室后,锁上卧室房门,在卧室内床上强行与郑某发生了性关系。
 
    次日,郑某回到家中后,认为自己清白被毁,产生轻生念头,遂留下遗书,服下农药自杀。后被家人送到医院抢救,因病情恶化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郑某系农药中毒死亡。
 
    庭审中,黄某的辩护人提出黄某犯罪时刚满18周岁,系初犯;强奸行为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不能归入刑法第236条中规定的“其他严重后果”的范围;黄某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黄某的强奸行为,给未成年被害人郑某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并最终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黄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强奸犯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立法要旨,也属于司法实践对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范围;黄某犯罪时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黄某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没有认罪悔罪表现。故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在被害人郑某酒醉后,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造成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据此,法院遂作出被告人黄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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