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邵某,男,汉族,1986年8月12日出生,农民。
20xx年10月,被告人邵某为牟利,伙同卢陈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黄某(另案处理)在浙江省温州市火车站将前来准备会见谭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网友刘某某(女,被害人)诱骗至浙江省xx村。三人劫取刘某某现金200元,随即卢陈某殴打刘,迫使其脱光衣服,对刘实施了强奸及猥亵,接着邵某也对刘进行了猥亵。尔后,邵某、卢陈某分别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威胁,迫使其同意去卖淫。次日凌晨,邵某再次猥亵了刘某某。同月30日,卢陈某联系周某(另案处理),将刘某某卖给周,得赃款5000元。后刘某某被周某之子金某(另案处理)带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被迫卖淫,直至2009年4月13日被解救。
2008年12月13日,被告人邵某为牟利,以带出游玩为名将网友李某某(女,被害人)诱骗至温州市黄龙宾馆,后伙同卢陈某、“长毛”(另案处理)以到楠溪江游玩的名义将李诱骗至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外树林里,邵某殴打李某某,劫取其手机1部,强迫其脱光衣服,邵某、卢陈某对李实施了轮奸,并以暴力迫使李同意去卖淫。同日晚,卢陈某联系周某,将李某某卖给周,得赃款5000元。后李某某被周某之子金某、女婿张某(另案处理)带到德清县武康镇被迫卖淫,直至2009年4月13日被解救。
2009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某和江某、洪某(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王某(另案处理)为牟利,将王某的女友(被害人,身份不详)诱骗至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外的树林里。邵某、江某殴打被害人,强迫其脱光衣服,对被害人实施了轮奸,并借口王某欠债迫使其同意去卖淫还债,后将其带到岩头镇仙清路266号顺发旅馆。次日,邵某联系买家,将被害人卖至德清县,得赃款5000元。
2009年2月14日17时许,赖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以请吃饭为由,将其通过网络游戏认识的网友蒋某某、段某(均系女性,被害人)约至温州汽车新南站碰面,后江某、赖某将二被害人诱骗至永嘉县岩头镇,被告人邵某、郑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随后赶到岩头镇会合。当晚19时许,邵某等四人将二被害人带到岩头镇溪南村外的树林里,殴打二被害人,劫取其现金100余元、手机2部、数码相机1台等物。接着逼迫二被害人脱光衣服,对其实施了轮奸,尔后又以暴力迫使二被害人同意去卖淫。23时许,洪某、王某、“黄毛”(另案处理)也赶到岩头镇溪南村外的树林会合。次日0时许,邵某等七人将二被害人带到岩头镇仙清路266号顺发旅馆,除洪某、王某外,其余人再次对二被害人实施了轮奸。当日,邵某联系周某,将二被害人卖给周,得赃款1万元。后二被害人被金某、张某等人带到德清县武康镇被迫卖淫,直至同年4月13日被解救。
2009年2月27日中午,江某借口帮网友潘某某(女,被害人)介绍工作,将其诱骗至温州市将军桥附近的“xxx”网吧。当晚,江某和郑某以给朋友过生日为由将潘某某及另外一名女子(被害人,身份不详)诱骗至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自来水塔边的草地上,被告人邵某及赖某、洪某等人随后赶到该地会合。邵某等人殴打二被害人,劫取其现金10余元、手机2部等物,接着逼迫其脱光衣服,邵某、江某、赖某、郑某等人对二被害人实施了轮奸,尔后又以暴力迫使二被害人同意去卖淫。次日凌晨,邵某等人将二被害人带到岩头镇仙清路xx旅馆,由邵联系周某,将潘某某卖给周,得赃款7000元,后潘某某被金某、张某等人带至德清县武康镇被迫卖淫,直至同年4月13日被解救。另一被害人亦由邵某联系买家卖至浙江省金华市从事卖淫,邵某等人得赃款3500元。
2009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赖某、郑某借口给朋友过生日将一网友(女,被害人)诱骗至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变电所后面的草坪上,被告人邵某和江某、洪某随后赶到该地会合。邵某、洪某殴打被害人,强迫其脱光衣服,邵某、江某、赖某、郑某对其实施了轮奸并逼迫其答应去卖淫,后将被害人带到岩头镇仙清路xx旅馆。次日上午,邵某联系买家,将被害人卖给对方,得赃款45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邵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拐卖妇女的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邵某参与拐卖妇女8人,对被害人均积极实施了殴打、威胁、轮奸等行为,并负责联系买家、商谈交易价格,还对其中6名妇女实施了抢劫,是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最突出、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且拐卖妇女多人,奸淫被拐卖妇女,还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邵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邵某已于今年2月2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