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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共有权人, 房屋抵押登记被撤销
信息来源:法治1号 上传时间:2011-5-3 20:46:08 下午 点击率:1003 【 字体:
 
共有人不知情 房屋抵押登记被撤销
 
    2008年,韩某为向银行申请借款,银行要求韩某提供抵押担保。韩某与黄某共有的房产进行房屋估价后,与银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事后,韩某向县房产局提交了该房产等相关材料,申请对该房屋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县房产局受理该申请后,在该房屋共有人黄某未到现场签字同意和未提供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的情况下,为韩某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颁发了《房屋他项权证》和在《房地产抵押合同》上签具了书面的房屋抵押审核意见。
    不久,黄某发现韩某的行为便与银行和韩某协商,但协商无果。于是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抵押登记和《房屋他项权证》。
    经法院审理认为,韩某未经黄某同意擅自将共有的房屋抵押,是无效的,房管局疏于审查。故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办理的抵押登记及颁发的《房屋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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