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点工受伤后责任由谁负
春节临近之前,在何某因生意繁忙,没有时间整理家庭卫生事务,雇请52岁的下岗职工胡某为其提供清洁服务。何某与王某口头约定:王某给何某提供清洁服务,包括清洗地板、抽烟机、擦抹室内灰尘等,何某每小时支付报酬50元。次日上午,王某来到何某家,开始为其提供劳动,在劳动过程中,王某不慎从梯子上摔下来,致使骨折。经医疗共花去医疗费6880多元。王某住院治疗期间,何某除了付给王某报酬外,还支付了医疗费1500元。王某出院后,要求何某再支付其他医疗费以及误工费,何某拒绝支付。王某遂向法院起诉。
王某诉称,她为何某提供清洁服务,何某支付报酬,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何某作为雇主,按照法律规定,对雇员在工作中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何某声称,她对王某的摔伤没有任何过错,已经出于道义赔偿了1500元,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何某之间所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何某对王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存在过失,对王某摔伤不承担责任。但考虑到王某是下岗工人,经济比较困难,经双方协商,何某同意再次支付给王某1000元,王某撤诉。
为家庭提供劳务的钟点工,按照约定为用工方提供清洁服务,用工方则按照约定支付应得的报酬,双方所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具有承揽人与定作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用工方与钟点工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中,用工方对钟点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只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时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何某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失,对王某的摔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提供:李文质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