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黄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共犯
案情简介:
黄某(女)与吴某(男)、未成年人谭某经常在一起玩耍。一日吴某对谭某、吴某提出也想找个女孩玩玩,谭某想到了黄某的同事张某,黄某告诉吴某,其同事张某只要喝多酒就可以随便玩。于是三人协商,由黄某把张某约出,到吴某家一起喝酒把张某灌醉。于是几人一起喝酒,不多时,张某有些酒力不支,吴某看时机已到,示意黄某回避,黄某和谭某以外出买东西为由离开了吴某家。吴某将张某强奸,并采取了暴力手段。次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报案,黄、吴,谭三人均被被抓获。法院以强奸罪对吴某、黄某处以刑罚。
本案对吴某判处强奸罪,并无什么疑问,主要是黄某和谭某是否该判刑。
案件分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的主观故意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利用灌醉酒,使妇女失去反抗或不能反抗,对妇女进行奸淫,是强奸罪的手段之一。
本案在预谋犯罪阶段,黄、吴,谭三人,就已经明确了要采用的手段,即将张某灌醉,继而让吴某达到奸淫张某的目的。黄某把张某约到吴某家后,又与其他被告一起对张某灌酒,自认为张某已喝多了,在吴某示意让其离开的情况下离开。黄某从其三人预谋时起就已产生了与吴某等人共同强奸张某的故意,其提意以灌醉酒的手段,让吴某奸淫张某,主动联系张某,将其带到吴某家,又帮助其他几名被告共同实施了对张某灌酒的行为。因此,黄某主客观都具备了共同参与对被害人张某的实施强奸犯罪的要件,应以强奸罪论处。
因谭某是未成年人免除处罚,由政府给予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