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合同,买卖出现纠纷
案情简介:
20xx年xx月至20xx年x月间,甲方陆续向乙方提供价值人民币xxx元货物,由乙方进行销售。在此期间,乙方先后六次支付甲方货款人民币xxx元(汇到甲方指定的帐户上)。且乙方退货人民币xxx元,其余货款没有支付。其中部分货物被质量技术监督局封存,并被行政罚款。原告甲方于20xx年x月x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乙方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xxx元。乙方对甲方提供的35张进货清单中盖有乙方业务专用章的10张清单提出异议,经双方共同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文本鉴定,10张进货清单上的业务专用章系乙方的业务专用章。
法院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的经营活动符合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依法有效。甲方请求乙方按照买卖关系支付货款证据不足。乙方要求按照交易习惯和统一结算方式支付货款应予采纳。乙方主张从总货款中扣除被封存的货物证据不足,应依法退还给甲方。一审依法判决:1、被告乙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方货款人民币xx元及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其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乙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库存货物还给原告甲方。
一审判决后,甲方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买受人应当按照进货清单上约定的金额支付价款。上诉人总供货价款为xx元,扣除被上诉人已支付的xx元以及退货xx元,尚欠货款人民币xxx元,被上诉人应予支付,并支付从上诉人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上诉人认为双方之间属于行纪合同关系没有证据证明,认为应当从总货款中扣除xx%的退点以及扣除xx%的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场中被有关部门封存的货物是上诉人所提供的,要求将该批封存货物退给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认为其中的10单进货清单不实,并未收到货物,但是因为其未提出上诉,本院不予审理。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行纪合同关系缺乏依据,属认定事实错误;认定被上诉人的商场中被封存的货物是上诉人所提供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二审法院依法判决:乙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甲方货款人民币xx元及利息(自20xx年7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评析: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诺成、非要式并转移标的物占有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从定义即可清楚本案是甲方向乙方提供货款的买卖合同。笔者建议以后在双方交易过程中最好签订书面合同,且在双方来往的记录均需“有授权”人签字确认。
案例编辑: 李文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