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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分:0 分 提问时间:2010-6-14 09:05:20 下午 |
法院法官枉法裁判怎么办?用程序玩弄玩死当事人7年追诉 |
请检察院以查办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
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为突破口
强化检察监督工作力度
祸国殃民的枉法裁判
记含冤人血泪交织的控诉
区法院司法腐败枉法裁判的真实举报
1、荷塘区法院审理案件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的犯罪客观方面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整个案件经历过程;用证据证明的真实事件案犯。
2、荷塘区法院涉嫌触犯《刑法》巳经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经历过程用证据证明的真实事件案犯。
关于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民一庭庭长王生忠、现任执行局副院长;原财产保全承办人再审判长曾雪梅、现执行员;审判员文勇;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载判罪”;“玩忽职守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举报
举报人:唐清连、女、汉族,生于1961年12月19日,身份证430321196112196548,湘潭市人,个体户;
被举报人:荷塘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原民一庭长王生忠、现任执行局副院长;审判长曾雪梅、审判员文勇。
举报目的: 为请求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对荷塘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民一庭庭长王生忠、现任执行局副院长;审判长曾雪梅;审判员文勇;涉嫌民事枉法载判罪;玩忽职守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举报真实的案件用证据证明;请求检察院依法立案侦察。
事实经过及证据:
1、此案的财产保全过程:
案件回放在2005年12月23日,原告郭模不履行租赁合同义务,自己多次违约对当事人的财产实使侵权,向荷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荷塘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房屋内的所有电器,家具等。提供郭模集体土地使用证做担保,”财产保全审批表:有承办人曾雪枚签字、原民一庭长王生忠签字。并有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民事裁定书三份证据证实。2005年12月23日,荷塘区人民法院搬走扣押举报人(唐清连)34寸刚从株百买来的全新彩电致今。原告郭模门外安装铁门非法扣押当事人所有的财产致今。
2、此案来源纠纷经历过程:
公元2003年12月19日下午本案的目击证人,参入写本案《租房协议》的当事人,出具目击在场的证言证词的证明人马花平,是她介绍本案的原告与被告相识、看房、租房,是马花平提笔写本案的《租房协议》合同,本案的原告与被告在《租房协议》上签字,《租房协议》上是三方笔迹(见再审判决书的证据1、2)。 原告将五楼的一间大通房(面积138平方米)租给申请人做住房, 《租房协议》合同约定的租金为8000.00元(时间为10年,每年800.00元),另有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告搞改建、装修,由于租金较低,房屋内部的改建、装修费用合并作为房屋租金,期满10年后,房屋及其内部改建、装修归原告所有。同时,协议约定房屋顶部的漏水归原告修缮;在合同中双方还特别约定设立了履行违约金三万元,并对履行违约金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约定(见本案判决书证据1、2 )。并签订了二份《租房协议》合同,约定了支付方式和其他相关事宜。租房协议签订之日,被告按协议支付原告二年的租金1600元,原告按协议将五楼的大通房交给被告进行改建、装修。被告在签定合同的第二天找到改建、装修工,在2003年12月21日与李桂根签订了改建、装修合同书(见证据1、2、3、5)。并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以33890元的价款请李桂根对该房屋进行改建、装修。工程完工后,被告将原该房屋改建成三间卧室、一间客厅、一间厕所、二间浴室、一间杂屋、一间厨房,并按合同约定向李桂根支付了工程款33890元。
2004年2月23日申请人搬进改建、装修后的租赁房屋内居住。搬进该房屋后,发现房屋顶到处漏水严重,但与改建、装修无关(在改建、装修期中也没有动过屋顶)。被告多次找到原告要求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将房屋漏水之处进行修缮,原告不但不履行修缮义务,反而在2005年12月22日歪曲事实,在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被告未交租金为由,认定被告违约,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解除租房协议。并办了财产保全,扣押了被告34寸全新熊猫彩电。该起诉书的内容完全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一派胡言,原告为了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以此手段,想把被告所做的改建、装修据为己有。可以看出,在签定《租房协议》前就有意占有被告所搞的改建、装修的计划(见本案判决书证据1、2、3、4、5、9)。
3、法院审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整个经历过程:
案件定格在2005年12月22日,原告郭模以租赁合同违约纠纷一案向荷塘区法院起诉受理此案。举报人(被告)提出反诉,由审判员唐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06年2月15日、3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结案。判决书枉私情、私利对本案损害赔偿问题故意遗漏,适同法律错误,查明原告多次违约导致本案合同不法履行;不是适用合同法第94条、107条、108条、111条而是直接枉法判决,见,(2006)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8号;查明的事实:本案是原告多次违约,造成本案的《租房协议》合同无法履行,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依照法定解除本案的《租房协议》合同。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事效力。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被解除的场合,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其中违约金条款就包含在内。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违约金不因合同解除而受影响,仍可要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支讨违约金,原告郭模应予履行《租房协议》中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原审法院对该部分完全不予认定,对此案法院对此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有证据证明的不予采信;当属适用法律错误,直接枉法判决。
举报人(唐清连)依法提交上诉中院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主审法官刘飞告诉举报人(唐清连)本案一审是错案没有办法更改,是市领导打了招呼权力办案维持原判;见,(2006)株中法民一终字第67号,审判长 石安旭、审判员 刘飞、审判员 彭建爱。两案现已经一审、二审两阶段审理结案直接枉法判决。举报人(唐清连)不服依法向株洲市检察院民行处申诉,株洲市民行处受理此案的申诉,市民行处转荷塘区民行科审查,经区民行科审查5个月左右查出本案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真对这些区民行科决定立案抗诉。而且,下了立案通知书给双方当事人,株荷检民行立(2006)7号;抗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法规十分明确的情况下,被市民行处腐败违法枉法玩忽玩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触犯《刑法》驳回抗诉,并下了不予立案提请抗诉决定的民事裁定书,株检民行不提抗(2006)2号;2006年6月8日, 举报人(唐清连)依法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在2006年8月18日被申请人(郭模)不但不履行生效判决书,反而,在《租房协议》五楼门外安装铁门进行了封锁,不准申请人进屋居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作出(2007)株中法民一监字第1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当事人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受理此案,经审判委员会探讨查案进入再审, 见,(2007)株中法民一监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查明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移送本院监督庭由中院再审庭开庭审理此案,再审庭查明此案事实错误没有依法改判,而且,是民事裁定发回荷塘区法院重审此案。 2008年3月25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株中法民一再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 1、撤销本院(2006)株中法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和(2006)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见,(2008)株中法民一再终字第5号;审判长 周继祥、 审判员 张树萍、 审判员 敖云,真对法院种种违法的手段,程序违法行为,用程序玩弄玩死当事人。2008年5月21日荷塘区人民法立案受理此案,由民一庭审判长 曾雪梅、 主审法官 文勇审理此案,又违反了法律程序立案审案,举报人依法提出书面申请回避申请书被荷塘区法院驳回;举报人(唐清连)不服在深圳依法向省高院康为民院长快信反映、控诉。省高院依法同年5月30日调取该案卷检查,同年10月6日省高院巳退回案卷,同年11月27日公开审理此案结案。审判员不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起诉诉求、反诉诉求、庭审中查清楚的事实、理由、证据,法庭辩论词中阐述的六年来审判的整个过程审理、来认定案由、审判结果。而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隐满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直接枉法判决。 见,(2008)株荷法民一再初字第1号再审判决书;由于法院枉法判决给举报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合计(92330.00)元及精神上的折磨,心里的创伤、人生中的痛苦。费了六年的人力、物力、精力、财力结果每次拿到的是在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法律、法规十分明确的情况直接枉法判决书,当事人被法院枉法判决快逼疯了,追诉几年看到的经历的过程都是黑暗面,不怕完全无知的土匪,就怕半桶子水的裸官黑社会土匪,暴政出暴民,中国又回到历史的专制怪圈中,而且,有过之无不及,贪婪、反动、腐朽、愚蠢、极端教义 赤匪组织在愚弄中国,极端偏激理论残害半个地球半个世纪,顶着幼稚可笑的**主义的意识形态 不准变的帽子,搞一些小改小革,头痛治头,脚痛治脚,糊弄百姓,不愿也不敢 触及统治者自身权力和利益,更彰显自私、贪婪、欺诈、反动,在一个权大于法的国度,司法腐败,潜规则盛行,黑社会猖獗,官腐民败,官府的打压和社会道德的普遍谴责,对多数老百姓来说,一旦没有正当的救济渠道,只有忍受,忍受不了便是造反,从顺民变成暴民,天下板荡,血流漂杵。
中国的法律就是党用来维护裸官的统治的,至于法律正义统统见鬼。法治,不但是要制定法律,更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你自己制定的东西都不去执行或者变相执行,哪里有什么资格奢谈法治呢?!是世界司法史上的耻辱!是婊子立牌坊!,
从权治到法治,这是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开始,时代的要求,我国从《宪法》到《刑法》《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小法上百部,《条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上百部,从国务院、纪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级规定及工作条例几百部,几乎样样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而在现实社会中, 还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法令不通、以权代法、以权改法、改法欺民,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渎职、腐败查处,检察院检察官法院法官尤其特出. 地方当权者把法律法规当花瓶,老百姓人身权、生存权、司法权难保障.
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8)株荷法民一再初字第1号再审判决。触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判决前后矛盾,前认定后否定,歪曲事实、故意混浠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过错责任造成经济损失赔偿问题, 支付违约金问题。故意错误认定案由,虚假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枉法判决;上诉中院维持原判!见,(2009)株中法民一再终字第7号判决书;二审、再审作出该裁判书的法官将错案一直“错都要错下去”直接影响了司法系统的正常运作,足已体现了司法腐败、司法不公。该案,案情简单,而判决、裁定的错误却非常明显。一错再错、不断渲染、牵涉人员越来越多,令一些在职的法官及其他部门的领导也觉奇怪,令人民群众目瞪口呆。 办案人员对摆在眼前的错误,视而不见,对当事人的反映,麻木不仁。不去明辨是非,不审证据,而一直在逃避辩论案情,屡次不答问题、答非所问,包庇错误,继续犯错,这不是推诿、敷衍、拖延的行为?这是“玩忽职守”的行为!是刑事违法的证据。腐败枉法判决,使当事人有冤无处诉,诉而无人答,答则非所问,冤屈日趋加重,数年来,当事人心里淌着血与泪,默默地走着“程序”,拼命上诉、申诉,只为讨个说法,求个公道,不可用金钱去衡量案中错误的大小,本人的案件已不在于金钱的问题,我的损失已远远超过了纠纷的金额。不答问题、答非所问是重大的错误。
走“形式主义”的“程序”有何用?关键还在于切实为人民办实事。我国立法的目的是:“有法必依”、“有错必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解决纷争,化解矛盾,从而起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效应。反之,就是用“程序”玩弄玩死当事人,是走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官官相护,压迫当事人,违反国策,只有激发社会矛盾。
我本来不想在网上公开,怕对社会造成影响,但不公开对社会影响更大。人民呼吁判决书“晒网”,其用意不外乎寻求“阳光司法”、减少“暗中操作腐败枉法”裁判,这也体现出人民群众对法院已失去了信任,这些现象皆源于腐败执法、故意造错的办案人员,一个无理闹事的侵权人用金钱买来的蠃官事,个个受害者有理无处申诉,赔了金钱与精力,使双方当事人两败俱伤,冤冤冤!寻找不到法律的公开、公平、公正,立法精神是什么?
构建和谐社会,选“材”讲究,否则,对国家、对社会不但没有贡献,而且,会起反作用。一旦被腐败分子占据一个神圣的岗位,就危及国家,祸害百姓,是国家的失败,是人民的悲哀……。作为执法者应当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不然,就没有法治社会,不审证据,歪曲事实,,法院答非所问,有错不纠、有法不依,腐败泛滥,人民无依无靠,惶惶不得终日,何来“和谐”?
4、涉嫌触犯《刑法》巳经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经历过程:
(2008)株荷法民一再初字第1号 民事裁定书;解除(2006)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
举报人(唐清连) 依法拿到枉法生效的判决书,(2009)株中法民一再终字第7号判决书; 走了二个合法的程序:1、依法向省高院申诉巳受理此案进入再审程序! 2、依法向荷塘区人民法院办好财产执行申请!在2009年6月2号立案庭预立案号101号,案件移交执行局办案员蔡亮, 蔡亮该案已申请执行快一年了,可至今未见到分钱,财产保全违法解除了;又未下裁定书,导致无法履行执行,按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解除保全执行]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如果赢了,财产保全被解除了,造成无法执行,这样反而要承担国家赔偿。同时荷塘区人民法院涉嫌触犯《刑法》巳经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在法律逐渐完善,中国走向法治,维护财产权的今天,却有一股势力残渣盛起,祸国殃民。涉案财产被荷塘区法院违法解除, 又未下裁定书,导致无法履行执行,按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解除保全执行]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致使执行局执行落空。荷塘区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枉法行为违法解冻保全措施,即未下裁定书 又未见担保人提供郭模集体土地使用证做担保的房产证, 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巳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程序违法的成因:
程序违法的要件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主体要件,即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二是时空要件,即程序违法必须发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离开这样的时空条件,程序违法便无从发生;三是行为要件,即行政执法主体和相对人违反了法定的关于行政执法的程序,包括违反行政管辖制度;
“立案到执行时间在缩短” “八条高压线”制度,因其威慑性强、可具体化操作等特点已初显“威力”。确保司法公正“八条高压线”的规定;将针对下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滥用强制措施的;故意超标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错误查封、扣押、变卖案外人财产的;诉讼保全手续不全,未依法让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违反暂缓执行、终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严重影响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的;违法采取或解除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拖延或者拒不执行上级法院的决定、监督指导意见,造成一定后果的;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或者使用、截留、侵占、挪用执行款物的;在委托评估、拍卖、变卖中为自己、亲属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其重要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其重要的职责,就是侦查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对这种犯罪嫌疑人查清犯罪事实,依法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制裁职务犯罪行为。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现司法人员有《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3款和第185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线索的,应当及时立案,进行侦查,查清事实后,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这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最重要的监督方式之一,在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法制统一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审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应当特别注意发现司法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件的线索。在一些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案件中,有一部分就是由于司法人员的上述行为造成的。这种行为,既是严重的的职务犯罪行为,又是对法律的严重亵渎行为,最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这些人员是司法人员中的败类。依法打击这种职务犯罪行为,是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净化社会环境、惩治司法腐败、保证国家政权性质不变颜色的重要措施。检察人员在审查裁判不公的案件中,应当注意发现线索,不能放掉犯罪嫌疑人。
检察机关在查处这类案件中,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新《刑法》第399条第2款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起诉,提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只有不懈向您举报、申诉请求立案,期望解决问题谢谢!
综述所见事实,有证据证明,请求检察院检察长依照《刑法》若干条之规定立案侦察并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
二、证据
1、株荷检民行立案(2006)决定书一份一页;
2、株检民行不立案(2007)决定书一份一页;
3、株荷法民一(2006)初字第48号判决书;
4、株中法民一(2006)终字第67号判决书;
5、株中法民监(2007)第 12 号民事裁定书;
6、株中法民监(2008)第5号民事裁定书;
7、株荷法民一(2008)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
8、株中法民监(2009)再终字第7号判决书;
9、租房协议一份一页;
10、马花平的证明一份一页;
11、张小兵的证明一份一页;
12、门外安装铁门照片一份一页;
13、株中法民监(2008)第5号庭审门外安装铁门原告质证词[属实]质证词一份一页;
14、邮局快信二份二页;
15、家电发票二份二页;
16、电视台采访光盘一本;
17、财产保全三份三页;
18、封锁门后在外租房协议和家具清单二份二页;
19、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一份一页;
20、通知证人出庭通知书一份一页;
21、陈桂华证明二份二页;
22、申诉状一份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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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tangyis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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