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益榜 |
|
|
|
|
|
问题 |
|
收藏此问题 |
|
悬赏分:0 分 提问时间:2010-6-14 08:55:10 下午 |
法院办财产保全玩躲猫猫无人管怎么办? |
举报信
请检察院以查办审判人员和立案庭人员
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为突破口
强化检察监督工作力度
祸国殃民的枉法裁判
记含冤人血泪交织的控诉
法院司法腐败枉法裁判滥用的真实举报
1、法院审理案件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的犯罪客观方面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程序违法;整个案件经历过程;真人真实事件案犯。
此案来源纠纷经历过程
走进庄严的法庭。来到神圣的殿堂。殿堂之上悬挂着光彩炫目的国徽。国徽之下坐着威严的法官。——这里是法律准予我们老百姓行使公民权利的地方。这里是依照法律设置的让我们老百姓来说道理的地方。这里是法律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和伸张正义的地方。这里是法律为我们老百姓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地方——然而,按道理说,穿上了这身制服,首先是一种责任——对人民肩负的责任!
然而, 我国《宪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主体是参与审判活动、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执行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委员会成员、院长、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工作人员因不担负审判工作、不行使审判权而不能成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检察机关有民事、行政检察权,对确有错误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提出抗诉的权力。
本案经过五次庭审裁判,一次请示、两院审判委员会数次探讨合议,数次调解 ,并全程追踪到今天的检察院监督立案,参加此案的人们对此案的背景可以说十分了解。这是一段惨烈的人生之路,这是一次又一次致命的身残与心理双重打击。2007年1月6日晚,未满18岁的我在网吧上网,张坤抢罗杏的包,我帮好友罗杏抢回包,被张坤脚踢伤腹部伴疼当时生命垂危,不省人士。经数家医院治疗致今未好终身残废,简直是晴天霹雳,万念全身俱毁。苦熬多年的我未走向社会就面临着身残与心理双重打击,简直悲痛欲绝,无比凄惨。父亲闻讯悲惨痛哭,瘫痪在地。母亲得知此事更是无法支撑,多次昏倒,每天以泪洗面。全家人都是想尽办法筹钱为救我的命治好病,已经耗尽全部的家产和精力,万万想不到这突然的大难降临几乎把一个家庭彻底毁灭了。高声呼喊谁来怜惜救我这个花季少女见义勇为的苦命孩子吧?这是生命的呼唤,这是绝望的期盼。我的人生实在太坎坷,我的命运实在太悲惨,我的家庭实在太可怜。我的未来和家庭将毁于一旦。花季少女的我,被打成重伤、八级伤残。于2007年 4月26日立案至今4年来的庭审裁判,通过人大、政法委、检察院、纪委多次依法监督、督促办案。其中被法院骗我撤诉。于2009年10月29日拿到一审判决书。11月11日依法上诉,被中院立案庭违返法律程序,剥夺我的上诉权力。
于2009年10月29日拿到一审判决书。11月11日依法上诉,被中院立案庭违法侵权我的上诉权。证据:1、张湘松上诉状11月12日写; 2、缓交条是11日写12日批,俩证据互相矛盾,不可能先批缓交条再写交上诉状,同时显露两院手续,中院院长审批手,石峰区法院立案。 3、中院原立案庭主审李程法官工作非常负责,2010年1月16日、22日、26日三次查阋案卷没有发现任何批条与申请缓交条,要双方当事人到石峰区法院拿裁定书。 4、张湘松受理通知书是3月2日; 5、刘文英裁定书3月15日为什么不是同一天拿作出; 6、立案时间5个月;7、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指南)第5条、上诉须知第2项、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当事人凭《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二审法院没有向当事人与代理人发送上诉费予缴通知书,也没有口头告之代理人要办什么手续 ,上诉状递交后,中院受理就有收案通知书和案号,凭收案通知书即可缴纳上诉费,但中院没有任何手续及通知。立案庭违返法律程序,剥夺我的上诉权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应当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第一审栽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即使上诉人没有提出上诉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纠正。第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请求二审办案法官与合议庭将一审对司法的严重扭曲,曲解法律、证据与赔偿问题依法改判。
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大部份基本是依法律、证据、事实作出判决。小部份错误是由于办本案的法官职能与素质作风问题……对司法的严重扭曲,曲解法律、证据与赔偿问题:明显有悖司法公正,有偏袒一审被告之嫌。如此部份不公正判决,巳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真对本案意见已在一审庭审中作了充分的阐述,上诉状中也写得清清楚楚 ,事实都用证据证明,在此不再赘述。在今天的举报辩论意见拨冗审阅[同时,为使贵院的检察工作人员更清楚地了解本案的来龙去脉,特另附本案纠纷经过和事实2010年4月26日在中院拿到一份由民一庭谭红艳侮辱、编造访言制假案、枉法改判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法规、法条规定非常明确的枉法改判的文书;触犯《刑法》若干条;
2、法院涉嫌触犯《刑法》巳经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经历过程证据证明是:“玩耍躲猫猫手段案犯”。
此案的财产保全过程与违法躲猫猫过程
案件回放:人身健康权赔偿一案,在2007年 4月26日依法向石峰区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受理此案,并办了财产保全,申请人刘文英依法提供二栋株州市石峰区北山居委会北山二村11栋603号;株洲市石峰区北山居委会北山二村13栋103号;房产复印件为证。申请人提供被告张湘松、男、汉族、生于1954年、6月、28日,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工商存折工资表,反聘工资表,每年的年终奖,公集金等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株洲市天元区保利花园12栋402号房屋产权证价值30多万元的房屋做此案财产保全的担保。2007年4月30号石峰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字第165号三张帐号为证:
1、1903100201001297043;
2、1903100200120408683;
3、财务科;
4、个人客户在工商银行开户信息。打印日期表为2007年4月30号;
5、活期历史明细清单:1903100201001297043;
a、2007年2月12日工资2586、42元;
b、2007年2月12日工资1286、12元;
c、2007年2月12日工资1193、92元;
d、1903100201001297043;2007年10月30日续保工资共计人民币6370、77元;
6、1903100201204086830;2007年10月30日续保工资共计人民币4012、79元;
7、(2007)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6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8、2007年4月30号续保到2010年5月7号到执行局办好执行申请手续,该执行款项三年多来只有33000元左右工资能只执,全佘的都无法执行,把法律当儿戏玩耍起躲猫猫的手段来,整整的3年多时间,二个帐号每月有3000多元一月的工资冻结,三年多时间39个月冻结33000元左右。请求检察院依法监督明查违法违纪行为是谢!
3、法院审理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程序违法经历过程:
理由与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1:申请再审人认为:有证据证实申请再审人刘文英与被申请人张湘松、被申请人张坤生命健康权一案六次对簿公堂每次提供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理由1、2010年4月26日在中院拿到一份由民一庭谭红艳侮辱、编造访言制假案、枉法改判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法规、法条规定非常明确的枉法改判的文书;触犯《刑法》若干条;
原一、二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向法庭提交了法医学签定书 法监检(2007)第84号和法监检(2007)第431号,鉴定结论2007年1月7日因被他人用脚踢伤腹部伴疼入院,2007年6月26日签定刘文英伤残八级,刘文英未出院继续治疗,有医院证明。该判决第10页21行, 1、医疗费用该判决54555.35元 ;质证提交原发票是 58638.15元,证据:a、庭审笔录;b、原发票; c、法庭调查提交原始证据清单及证据证明内容通过庭审质证 :(五、医疗费共8项)
2、住院伙食补助费该判决是自认自否,与法医学签定书及医院病历相抵触,违反《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该判决第9页第1行致14行;矛盾自认自否法院依据法律、事实、证据予以采信;赔偿又偷换概念。该判决第10页22行致11页第1行前面依据法律、事实、证据予以采信,在此法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又否定,法官自己在打自己的嘴巴,该判决书第17页11行致15行法院自己提供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请求依法改判;
3、护理费; 4、误工费 6、交通费 7住宿费 9、营养费,这些费用都与住院伙食补助费观点相同该判决是自认自否对赔偿又偷换概念,与法医学签定书及医院病历相抵触,违反《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条之规,该判决前后相互矛盾。
4、营养费:有医院证明营养费伍千元,该判决不予以认定;法律及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判决故意遗漏。
5、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解释》第17条关于赔偿范围的界定予以规定。
精神损害,民法理论上称为非财产上损害,相对于财产上损害而言,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或者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损害。广义的非财产上损害,是指财产损害以外的其他一切形态的损害,包括生理、心理以及超出生理、心理范围的无形损害,如肉体痛苦、精神痛苦以及丧失既有的公众信誉等。在此意义上的非财产上损害,不限于自然人的精神损害,法人商誉贬损,通常也被包括在其中,被认为是一种无形损害。狭义的观点认为,非财产上损害指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须以自然人生理和心理的感受性为基础,故其主体范围限于自然人,且不包括精神病人和植物人等心神丧失或者知觉丧失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采取修正的狭义说,即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两个方面,前者为积极感受的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即积极的精神损害;后者为因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丧失生理、心理感受性的消极精神损害;
6、本案的诉讼不是被告张坤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且,是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张湘松履行二份承诺的法律效力。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条。《担保法》第23条、29条之规定;
7、本案的财产保全费485元,房产证查询费100元被法院驳回,是没有法律依据属枉法,保全费与查询费虽然不是本案的直接费,但是本案的间接费因果关系应当由被告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原判决书,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1、(2010)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4号《触犯《刑法》邪压正改判,侮辱编造访言制假案、枉法改判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法规、法条规定明确的判决;》第6页16、17行【“但其自与张坤谈恋爱以来,在湖南株洲市已居住满一年”】 把法律当儿戏;依照《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
2、【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编造访言侮辱人格,侮辱法律制假案腐败枉法改判,赔偿与司法鉴定书相抵触并没有证据证明,对部分事实的认定就轻避重,混淆法律关系,遗漏重要事实,对事实和法律条文之间的对应关系张冠李戴,错误适用法律关系, 其判决违背诚信原则,有失公平、公正,改判的结果部分是故意造错的。】(2010)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4号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款“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1、请求依法撤销二审(2010)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4号判决;扭曲法律、侮辱法律、编造访言做法律。
2、(2008)株石法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根据《宪法》第37、38、51条之规定;《民法通则》第98、119条之规定;
3、“从严掌握,” 《宪法》和《民法通则》与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 司法解释应无法律约束力。
4、本案的诉讼不是被告张坤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且,是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张湘松履行二份承诺的法律效力。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根据《宪法》第37、38、51条之规定;《民法通则》第98、119条辶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而不是驳回属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判决。”《证据规定》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法医学签定书 法监检(2007)第84号和法监检(2007)第431号,鉴定结论2007年1月7日因被他人用脚踢伤腹部伴疼入院,2007年6月26日签定刘文英伤残八级,重伤;刘文英未出院继续治疗,有医院证明。该判决第10页21行, 1、医疗费用该判决54555.35元 质证提交原发票是 58638.15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3、护理费、 4、误工费、 6、交通费 、 7、住宿费 9、营养费,这些费用都与住院伙食补助费观点相同该判决是枉法,与法医学签定书及医院病历相抵触,违反《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条之规,该判决前后相互矛盾, 依丈职权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与证据、事实有抵触之嫌,应当属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款“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营养费有医院证明,法律及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判决遗漏。
综上可见,一审的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对事实的认定就轻避重,遗漏重要事实,混淆法律关系,对事实和法律条文之间的对应关系张冠李戴,错误适用法律关系,遗漏审理范围, 其判决违背诚信原则,有失公平、公正,判决结果部分错误。二审编造访言依丈职权改判请求依法撤销(2010)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4号判决;
所以本案完全符合立案再审和改判的法定条件。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以此维护公正、公平的法律尊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之规定,现诚恳地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 予以立案再审,撤销二审判决, 维持一审部分判决;对损害赔偿部分作出支持申请人起诉请求的判决。
4、涉嫌触犯《刑法》巳经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经历过程:
举报人(刘文英) 依法拿到腐败枉法生效的判决书,(2010)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4号判决书; 现依法走了三个合法的程序:1、正在依法向省高院申诉; 2、依法向石峰区人民法院办好财产执行申请;3、依法向检察院举报;
程序违法的成因:
程序违法的要件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主体要件,即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二是时空要件,即程序违法必须发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离开这样的时空条件,程序违法便无从发生;三是行为要件,即行政执法主体和相对人违反了法定的关于行政执法的程序,包括违反行政管辖制度;
“立案到执行时间在缩短” “八条高压线”制度,因其威慑性强、可具体化操作等特点已初显“威力”。确保司法公正“八条高压线”的规定;将针对下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滥用强制措施的;故意玩耍躲猫猫手段,2007年4月30号续保到2010年5月7号到执行局办好执行申请手续,该执行的款项只有33000元左右工资能只执,全佘的都无法执行被暗地转移了,把法律当儿戏玩耍起躲猫猫的手段来,整整的3年多时间39个月来,二个帐号每月有3000多元一月的工资冻结,到最终三年多时间变为冻结33000元左右。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影响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拖延或者拒不执行上级法院的决定、监督指导意见,造成一定后果的;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或者使用、截留、侵占、把款项玩耍躲猫猫巳暗地转移手段,侵害了我的合法权利。
5、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其重要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其重要的职责,就是侦查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对这种犯罪嫌疑人查清犯罪事实,依法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制裁职务犯罪行为。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现司法人员有《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3款和第185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线索的,应当及时立案,进行侦查,查清事实后,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这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最重要的监督方式之一,在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法制统一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审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应当特别注意发现司法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件的线索。在一些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案件中,有一部分就是由于司法人员的上述行为造成的。这种行为,既是严重的的职务犯罪行为,又是对法律的严重亵渎行为,最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这些人员是司法人员中的败类。依法打击这种职务犯罪行为,是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净化社会环境、惩治司法腐败、保证国家政权性质不变颜色的重要措施。检察人员在审查裁判不公的案件中,应当注意发现线索,不能放掉犯罪嫌疑人。
检察机关在查处这类案件中,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新《刑法》第399条第2款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起诉,提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只有不懈向您举报、申诉请求立案,期望解决问题谢谢!
综述所见事实,证据证明,请求检察院检察长依照《刑法》若干条之规定立案侦察并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
此致
|
|
提问者:tangyisu [
湖南-株洲
] |
|
|
推荐
株洲
律师 |
|
罗旷
湖南株洲
13607421886 |
|
|
唐康律师解答 2010-10-28 10:28:48 下午 |
|
|
|
|
|
吉林长春
|
|
向当地政法委反映情况。
|
陈水金律师解答 2010-6-17 16:12:15 下午 |
|
|
|
|
|
福建泉州
|
|
已经答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