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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分:100 分  提问时间:2010-6-8 17:52:19 下午
单位对孕妇变相调岗降薪,员工如何正当维权?
这是一个朋友的自述: 本人自2008年3月进入单位,合同期为2008年3月17日到2009年3月16日,担任网站编辑,后兼任党支部宣传委员,月薪2800元。后来发现已怀孕,考虑到将此事告知单位后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直到2008年8月下旬才告知单位领导,并跟直接领导提出由于生产(预产期2008年11月09日)在即,生产无人照顾,打算回河北老家生产。鉴于在老家医院生产需要做一系列产前检查,便跟单位领导提出,为了不影响工作,本人提前一个半月提出,2008年国庆节回老家后不打算回北京上班,希望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并提交书面请假条,恳请领导允许请假,产假之前的这段时间可以不给工资,但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法律规定发放。单位领导听后,十分气愤,认为本人故意隐瞒,对于书面请假条一事相互推诿拒不签字。2008年9月上旬,单位作出调岗降薪决定,自10月1日将本人调到行政秘书一职,月薪1100元。本人得知此通知后,多次向领导表示单位这是在变相降薪,本人晓之以理,“依据国务院第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领导表示只要在调岗降薪的通知单上签字,就答应请假,以后续签合同都好谈;如果不签字,就不准我的假。本人退步表示,调岗可以,但不以降薪为前提。 本人不同意调岗降薪,出于对工作负责,为本人回家待产后不影响单位的工作,和单位直接领导协商后,于2008年9月16日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2008年9月17日,行政部称本人的工位要安排新的同事,将本人的工位调换至原来行政秘书的工位,但本人依然从事编辑和党支部宣传委员的工作。最后本人不同意在调岗降薪的通知单上签字,请假条也没单位签字,假也没请下来,于是便有了后来单位说本人恶意旷工的说法。2008年国庆节放假前,本人再次跟直接领导请假说明情况,我能等,可腹中的孩子不能等,只能请假不允而别。 2008年11月21日,本人顺利生产。12月初查收工资时,产假前的那段时间的工资以恶意旷工为由未发放,产假期间仍旧按照月薪1100元发放,扣除本人应缴纳的各种保险费用约300元后,剩下800元,仅达到北京市最低标准工资。产假结束后,本人又向单位提出,希望补齐2008年11月6日至2009年3月5日产假期间的工资,可最终未果。此外,2009年10月27日,单位通知本人,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008年3月17日到2009年10月30日,本人在单位工作时间超过一年半,依据此规定,单位应给予本人两个月的工资补偿5600元。但由于产假期间按照月薪1100元发放的,以此计算,单位最终给予本人的两个月的补偿金额为4380元。 能否要回:一、2008年11月6日到2009年3月5日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2800 - 1100)元∕月×4=6800元 二、2008年11月6日到2009年3月5日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25%经济赔偿金:6800元×25%=1700元 三、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2800元∕月×2 - 4380元=1220元。 我这个朋友该怎么办才能正当维权?能否拿到上述费用?理由是什么?谢谢!
  提问者:weiquan  [ 北京-朝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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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水金律师解答   2010-6-9 09:13:57 下午   最佳答案
陈水金
福建泉州
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双方协商解除也要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及上述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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