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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分:30 分 提问时间:2010-4-21 16:08:42 下午 |
离婚及财产分割咨询 |
男方与女方于2005年2月认识,于2006年1月8日按当地风俗习惯办理结婚酒,又于2006年1月27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9月25日生育一女儿。因夫妻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夫妻生活不和谐等原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第一,她多次拒绝夫妻生活,我气不过骂她滚,打过她一次就打了几巴掌.
第二,性格不合,她易生气,一生气不知道多久才好,这也造成夫妻生活不和谐.
第三,有一次,她外出回家较晚,我气不过她就用手挠了她的头两下,她就用板凳来打我的头,我不还手,她还跑到厨房拿菜刀比划到我的颈部.
第四,修建房子时,我去要贷款,要家属签字,叫她她不去签字,还说了难听的话.
请问一下,通过以上几个事件法院能否判决我们离婚???
还有就是在财产方面,我俩结婚前我父母于2002年购买的一套房子(现居住的房子)是在我名下的,是否属于在离婚时分割的财产???
我家现在正在修建的一处房产,也是我名下,但此房产主要由我父母贷款和以我妹妹名义贷款后借钱给我修建的(因我贷款时要她签字才能贷,她不答应签字贷款我本人贷不到),未完工,现提出离婚的话,那未完工的房产应怎样处理?是否应该属于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因用钱都是父母贷款和跟妹妹借的,所以搞得跟家人关系紧张,望大家帮助出出主意和意见,本人在此谢过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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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dzhxs [
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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