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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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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分:20 分 提问时间:2009-11-17 14:16:29 下午 |
建筑事故 |
甲方:房主,柯某 系南埔镇柯厝村人
乙方:承包人,陈某 系南埔镇仑头村人
甲方由于拆迁安置,安置地于2009年2月10日开始动土基建,承包给乙方。由于农村的观念影响,并未与乙方签订任何合同,泥工全由乙方雇佣,在基建当中于7月1日在泥工匠(第三者又是乙方的父亲)场指挥下挖排放污水的三化池,其大约长为2米、宽为1.5米,深为1.5米,7月2日下午开始池底彻砖。四点多由于土质松动,掉下一小桶的松土,一名小工看见马上叫泥工匠好象要掉土了,但他耳朵失聪未能听见,掉下小块松土到他小脚上,导致辉丰匠右小脚大小两支骨骨折(原来他是一名63岁的老人),当时甲方马上打电话叫乙方和120救护车到现场,直接送往泉州180医院。到医院已是晚上医生下班时,我通过熟人找医生到院马上进行手术治疗。出于人道主义且双方是亲戚关系,甲方为了抢救暂时垫付壹万现金,于2009年11月4日第三者诉讼到南埔镇司法所要求处理,具休要求赔偿如下:
住院15天,医疗费:16778元,误工费5060(110天ⅹ46元),护理费690元(15天ⅹ4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15天ⅹ15元),伤残赔偿金24784元(6196.07元20年ⅹ20%),精神抚慰金10000元,营养费2000元,伤残鉴定费700元(9级伤残),车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共计:76237元。
1. 甲方与乙方在承包基建时全无签订任何合同
2. 甲方每到完成一层后都是单独付款给乙方
3. 甲方房屋建设承包给乙方,但甲方基建当中的所有项目包括门外排水设施、围墙路等其他建设都未与乙方讲明项目的所做款项。
4. 甲方所有基建当中只是联系乙方并无与第三者及其他泥工匠联系。
请 问:
1. 在此情况下甲方要负责任吗?如果要负责任的话应负哪些责任?应该赔偿多少?哪些情况下需要出示证人?要如何采证?
2. 请问此情况属于哪种工伤?
3. 第三者(泥工匠)起诉甲方是对的吗?
4. 请问泥工匠提出的那些费用合理吗?
5.请问小腿骨折一般评定为几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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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123456789 [
福建-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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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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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和乙方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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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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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金律师解答 2009-11-18 10:05:40 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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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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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泥工匠仅起诉甲方,甲方可申请法院追加乙方为共同被告。仅起诉甲方的情况下,不是工伤。其他问题可带上材料当面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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