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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分:0 分 提问时间:2009-10-10 14:44:02 |
紧急求助 |
律师你好:
有这样一个事情,很着急,麻烦帮我看看怎么办吧.我在一家酒店里承租了两个店,而且两个店的合同是分开的,是两份独立的合同,而且租赁时间也不相同,现在由于酒店生意不好,其中的一个店我已经欠酒店租金三个月三万了,今天上午酒店财务下了个通知.通知内容如下:自2009年7月10日起至2009年10月9日,商品部拖欠我酒店租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违反了租赁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我酒店现决定如下:第一,西区押金人民币15000元及东区部分押金人民币15000元抵清上述拖欠租金人民币30000元.第二,终止上述合同并自本通告送达当日起三日内撤出西区.第三,自本通告送达当日起三十日内以现金或支票方式补付东区押金人民币15000元,否则终止东欧合同并限期撤出东区.第四,我酒店保留按合同规定收取并持续计算滞纳金的权利.若商品部负责人拒绝签字,本通告送达当日视同签字确认.请问酒店用东区的押金抵西区所欠的租金合理么?酒店这么做合法么?再一个就是酒店现在经营不善,每天根本就看不见客人,导致我从去年到现在一直亏损,如果我拒绝交租金的话,可以么?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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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fz1010144424861 [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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