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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分:0 分  提问时间:2009-8-29 09:48:48 下午
何为“视为
赵旭生又名赵明生河北省黄骅市人,82年入伍88年入伍,91年被黄骅市烟草局招工,2008年一月四日烟草领导不允许我继续工作,理由是我不是烟草职工,是黄骅市维达常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2004年3月份,烟草领导让我与维达签过一份劳动合同,每年签一次,当时领导们只是说应上级要求,并未书面通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工作性质工作内容都未改变。庭审我出拘证据:07年8月份,烟草收取我风险金2000元,06年,烟草发给我的驾驶员上岗证,两名证人证言 ,均证明我不是自愿与维达签署劳动合同,我与维达法人谈话录音证明维达公司是皮包公司,虚设机构,我与他们所签合同是形式上的。08年一月四日烟草出据证明一份,内容是:赵旭生91年至08年一月四日在烟草工作。 一审判决视为我与烟草解除劳动合同,我虽然不太懂法,,但是法官如果不以证据说话,以 “视为”说话,是否合理合法,请大家给评论一下。
  提问者:fz829946251501  [ 河北-沧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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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康律师解答   2011-2-15 09:42:52 下午  
唐康
吉林长春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陈水金律师解答   2009-9-18 11:45:31 下午  
陈水金
福建泉州
上诉
  陈新明律师解答   2009-9-1 10:52:03 下午  
陈新明
湖北武汉
上诉
  师国荣律师解答   2009-9-1 09:50:21 下午  
师国荣
北京朝阳区
首先:既然烟草自认你91年——08年在烟草工作,那么解除合同后你应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其次:08年1月烟草要求你与维达签订合同应该属于劳务派遣,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很多公司采取的新措施。三:要求烟草继续聘用你工作的可能性不大,所以,主张91年——08年的经济补偿较为实际。
  李文质律师解答   2009-8-29 21:28:23 下午  
李文质
福建泉州
可能不合法,建议尽快找当地律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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